由于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當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X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表如下: 1不超過500元的部分,稅率5%,速算扣除數為0;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 %,速算扣除數為12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速算扣除數為375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37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3375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10375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為15375
工薪與勞務報酬轉換
一、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薪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當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將其和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6-1]周女士2002年8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人6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周女士同月在A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200元。如果周女士與A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800元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
(2200一800) x 20%=280(元)
因而周女士4月份應納稅額為280元。
如果周女士與A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A企業支付的22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200+600一800)x10%一25=175(元)
在該案例中,如果周女士與A企業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每月可以節稅105元(280一175),一年則可節省稅收1260元。
二、將工薪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
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薪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
[案例6-2]假定李某為一個高級技術員,2002年7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62800元。如果李某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
62800一800=62000(元)
其應納稅額為:
62000 x 35%一6375=15325(元)
如果李某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
62800 x (1一20%)=5010(元)
其應納稅額為:
50240 x 30%—2000=13072(元)
因此,如果李某與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與該公司沒有穩定的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省稅收2253元(15325一13072)。
三、將工薪所得與勞務所得分項納稅
在一般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申報納稅有利于節省稅收。
[案例6-3]劉小姐2002年9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38000元。另外,劉小姐該月還獲得某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2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
(38000一800) x 25%—1375=7925(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
42000 x(1—20%)x 30%—2000=8080(元)
該月劉小姐共應納稅16005元(7925+8080)
如果劉小姐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則劉小姐9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38000+42000—800) x 35%—6375=21345(元)
因而分開繳納可以節省稅收5340元(21345—16005)
工資和薪金所得的籌劃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納稅人必須確實處于稅收法規界定的特殊困難之中,沒有出現稅法規定的這些特殊困難,這種籌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其次,這種籌劃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步驟進行。沒有納稅人的申請,稅務機關是不會特意上門幫助解決的,因而提出申請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的核準就自行延期納稅,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稅務機關的嚴厲處罰。最后,納稅人要能清楚地計算出自身的個人所得稅的各種計算方法,并能依此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權衡稅負的大小,創造一定的相互轉化條件,才能確保籌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