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規模的房屋拆遷和企業拆遷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對于被拆遷企業主來說,最關心的莫過于怎樣拿到合法的補償,怎樣能夠獲得更高的合法利益。路永強律師及率領的中國首席拆遷律師團在多年的法律實踐中總結,多數被拆遷企業不太重視企業拆遷評估,或不重視企業拆遷評估程序甚至不重視企業拆遷評估報告,這是大錯特錯的,企業拆遷評估直接影響到企業拆遷補償結果,也是啟動法律程序維權過程中的重要事實依據。因此,重視并做好企業拆遷評估是企業主在拆遷過程中的首要任務。一、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企業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等規定。集體土地上企業評估:《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省市一級地方法規和規則政策性文件等。二、從事實角度講需要注意的問題。工廠拆遷,涉及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影響到企業的方方面面,因此,對于企業這一損失的評估也比較復雜。這不但關系到需要工廠拆遷的政府,還涉及作為當事人的企業,因此,又不能不予以重視。一般來說,工廠拆遷對企業的影響或者說對企業生產經營方面造成的損失,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拆遷準備階段、拆遷階段和拆遷后恢復正常生產階段。這三個階段的損失可以一條曲線來表示,即開始從零開始逐漸上升(拆遷準備階段),上升至最高值(拆遷階段),然后從最大值逐漸下降至零(拆遷后生產恢復階段)。下面,就這三個階段分別進行一些分析:(一)拆遷準備階段:⑴因工廠的客戶得知該企業拆遷的消息,從而對其交貨能力缺乏信心,因此定單會逐步減少轉移;⑵拆遷企業不能在原地上新產品和擴大生產規模,喪失了發展的贏利機會;⑶由于工廠將要拆遷,對原材料的定貨將逐步減少,這勢必在與原材料供應商的價格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⑷由于工廠將要拆遷,企業管理層必然為此投入精力,因此影響了工廠拆遷前的生產管理;(5)工廠新址建設的一系列費用,包括征地、規劃設計、廠房基建、裝修、工廠配套設施的建設等等。在這個階段,企業所受到的影響和損失是從零開始,并曲線上升。(二)拆遷階段:在搬遷階段,工廠完全停工停產。業務收入為零,但,企業的另一些開支仍需要支付,包括:⑴生產經營中仍需要支付的費用:A、職工的薪酬(包括工資、福利、社保)以及當涉及職工后勤服務的建筑也需搬遷時、還需要保障職工的后勤需求;B、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按月計提的折舊費用;C、管理費用;D、不在搬遷范圍內的銷售、營業網點的日常開支(房租費等)。(2)財務費用:因工廠拆遷貸款的利息支出。在這一階段,拆遷對企業的影響和導致的損失曲線上升,可能達到峰值。(三)、拆遷后生產恢復階段:在這一階段,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將逐步完成,生產和管理秩序逐步恢復;客戶對企業交貨能力的信心逐步得到恢復;原材料供貨渠道逐步穩定;企業管理層主要精力逐步轉移;員工的情緒也逐步穩定;最后使工廠的生產效率達到拆遷前的水平,或因工廠新址各種條件的改善,而超過了過去。在這個階段,企業拆遷的影響和損失的曲線是下降的,直至零。三、從法律角度應當注意的問題。1、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指定。這一點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從實踐經驗來看,自行選定的評估機構同政府私自選點的機構評估結果最多的相差一倍還多。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路永強律師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現,很多評估機構是沒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的,這一項在整個企業拆遷補償結果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一般按照經營效益、營業額、利潤額等條件確定。3、評估漏項。由于被拆遷的企業主不具有相關知識,在評估報告中漏項是最常見的問題之一。比如上面拆遷階段中的ABCD四項。4、什么時候評估。有些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總是想先跟企業施壓,絕口不提評估事宜,也不出具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決定,這也是需要密切注意的違法行為。總之,在路永強及中國首席拆遷律師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每個企業拆遷評估過程中都存在諸多問題,但又各不相同。想徹底解決問題就要從案情角度出發,認真分析影響企業評估的各個癥結所在,才能更大限度的提高補償,爭取補償.
企業拆遷補償評估注意事項第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七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第八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九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一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二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