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評估價-原價)*30%至60%或評估價*30%至60%。(注:此點稅率為
四級累進,按差價越大稅率越高,稅率分別是30%、40%、50%、60%)
土地的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式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下面是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5%;(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數為35%。注:房地產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為了您方便理解,現舉一實例供您參考,舉例如下:某房地產公司開發100棟花園別墅,其中80棟出售,10棟出租,10棟待售。每棟地價14.8萬元,登記、過戶手續費0.2萬元,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等合計50萬元,貸款支付利息0.5萬元(能提供銀行證明)。每棟售價180萬元,營業稅率5%,城建稅稅率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問該公司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轉讓收入:180×80=14400(萬元)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14.8+0.2+50)×80=5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0.5×80+5200×5%=300(萬元) 轉讓稅金支出:14400×5%×(1+5%+3%)=777.6(萬元)加計扣除金額:5200×20%=1040(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5200+300+777.6+1040=7317.6(萬元) 增值額=14400-7317.6=7082.4(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比率=7082.4/7317.6×100%=96.79%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7082.4×40%-7 317.6×5%=2467.08(萬元)。與其他稅種相比,土地增值稅具有以下四個特點:(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2)征稅面比較廣。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凡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也不分內、外資企業或中、外籍人員,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4)實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征收,每發生一次轉讓行為,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一次稅。土地增值稅的開征,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有利于國家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近來,部分地方反映,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類型房地產開發的,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稅,難以把握。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納稅人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要求,分別核算增值額。在分別核算增值額時,可以采取按普通標準住宅可售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扣除金額。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原則和規定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計算并分攤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等扣除項目的方法。
2、納稅人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規定,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定,此時,應以整個開發項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為基準,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3、納稅人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應在清算申請中明確,是否分別核算增值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區分不同情況相應處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