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時簽訂的協議里的永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的土地不可以買賣。只可以轉讓使用權。他告你改變土地用途是沒效的,改變土地用途例如,將農業用地變成了工業用地這就叫改變土地用途,你種上果樹更本就沒有改變土地用途。法理是在你這一邊。建議到土地資源網的土地論壇上了解更多的這方面的土地知識。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物權法對流轉權有清楚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被轉讓后的用途僅限于農業用地。不能用于工業、房地產開發。在城市化中,農民通常無權決定土地能否被征用,最終作為土地出賣方的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村管理當局。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與土地價值的增值幅度極不相稱。因而,在沒有進行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匆忙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能加快地方政府征用農村土地的步伐。
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將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重新收歸國有,然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至于收歸原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依法」,很難清楚界定。可見,如果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承包人(農民)擁有地租收益;而一旦土地被轉讓用于其他用途,因不同用途的土地產生的地價級差收益,農民無權享有。
相比之下,城市土地的使用權相對清晰,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就享有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地租收益,當然也享有轉讓使用權后產生的收益。這和誰擁有土地所有權無關。但在農村,誰擁有土地所有權,誰就事實上對土地承包權和流轉權有發言權。通常行政村是土地發包方,負責發放土地承包權,并實際擁有重新調整土地承包權的權利。在村民轉讓承包權時,也會介入交易。
目前,一些地方試行,將農民集中居住,原來分散的土地集中進行土地規模化經營。問題在于:其一,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評估的方式并不透明,能否令農民信服也是疑問。在此基礎上,將經營權折合為股份設立公司,一旦公司破產,以經營權入股的農民可能失去土地。在建成對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前,農民不能承擔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帶來的風險。其二,由于國土遼闊,地區之間氣候、水土條件及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差別極大,并非所有地區可以推行土地規模化經營。
地震災區可以成為試驗區,對失去住房、財物的農民,允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充當資產流轉,或抵押貸款;一些土地已不宜耕種、居住,農民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此時可以明確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旦完成土地劃分,進一步確立農民對經營權的處置、流轉權,不需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行政村批準。誰需要征用農民土地,就應和農民直接談判。雙方達成契約后,由土地的新主人決定是否規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