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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
甲方:乙方:甲方在建房屋一棟,建筑總面積約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如下合同: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土地、圖紙,乙方負責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1、申請報告1份;2、建設計劃及發改委立項批復1份;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1份(招拍掛項目除外);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1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