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級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而設定。
根據我國國情,并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把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各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構件(梁、柱、樓板、墻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墻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墻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是木屋頂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1.劃分標準
按照我國建筑設計、建筑結構及施工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今后建筑的發展趨勢,同時參考國外劃分耐火等級的經驗,將普通建筑的耐火等級劃分為四級。一般說來,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棍凝 土結構或磚混結構。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和一級耐火等級建筑基本上相似,但其構件的耐火極限可以較低,而且可以采用未加保護的鋼屋架。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木屋頂、鋼筋混凝土樓板、磚墻組成的磚 木結構。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2.劃分依據
劃分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的。因為樓板直接承受人和物品的質量,然后再將這些荷載傳給梁、墻、柱等構件,是最基本的承重構件。
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確定以后,其他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就可以與樓板相比較而確定。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者(如梁、柱、承重墻等),其耐火極限應當高大都在1. 5h 以上。因此,將一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5h,二級耐火等級的定為lh,三級耐火等級的定為0.5h,四級耐火等級的定為0.25h。其他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以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樓板為 基準,比樓板重要的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高一些,比樓板次要的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低一些。以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為例:樓板由梁來支承,梁的耐火極限比樓板要求高,定為1.5h;而梁又由墻或 柱來支承,墻和柱的耐火極限分別定為2h和2. 5h其他依此類推。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規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耐火等級的劃分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這一條告訴我們: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按組成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劃分的。不是“根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來確定的”。
影響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因素
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構成構件的材料和構件的構造做法有關,應由消防檢測部門試驗檢測確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錄中可查閱常見的構造做法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建筑設計的低規和高規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適用于多層民用建筑和部分工業建筑,常簡稱“低規”。另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適用于高層民用建筑,常簡稱“高規”。
“低規”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
“高規”第3.0.2 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 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可見多層建筑可有四個級別的耐火等級,高層建筑只有兩個級別的耐火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