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業主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公共秩序等內容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住宅電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體等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養護費用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另行協商確定。
(二)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個別業主或使用人委托,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特約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三)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部門委托為業主服務,向委托單位收取的費用。代辦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