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排水管生產許可證準備資料 一、工程系列中級職稱1人。 二、專(兼)職試驗員人員3人。 三、持證上崗:1.行車2人、2.電焊工1人、3.電工1人、4.鍋爐工1人。 四、《實施細則》中所列與申證產品有關的標準。 五、設計文件(圖集)。 六、行車、鍋爐年檢證明材料。 七、職工花名冊。 八、設備清單(產品規格相應):1. 芯模設備、模具、2. 滾焊機、3.行車、4.鍋爐、5.電平車、6.攪拌機。 九、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標識。安全防護措施、安全警示標識。 十、滅火器:倉庫、車間、試驗室配備。 十一、產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十二、合格供方目錄,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委托第三方檢驗。如:水泥安定性、鋼筋、承口鋼板、插口異型鋼、薄鋼板等。抗拉強度、伸長率、反復彎曲(或冷彎)試驗資料。
辦理程序:1、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申請;?????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3、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4、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按照《輸水管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5、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輸水管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中相關產品的抽樣規則抽封樣品,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填寫《輸水管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抽樣單》一式三份(檢驗機構、審查部、審查中心各一份)。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審查部在企業實地核查合格后5日內書面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同時將已抽取樣品的《輸水管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抽樣單》發送至該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室內檢驗工作,在收到審查部書面通知后,自實地核查合格之日起30日內完成現場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6、審查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公告網絡等方式發布公告
一、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試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五、匯總、審定、發證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六、后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