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兩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下面僅談談農村房屋繼承公證。
首先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
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以后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我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
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
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一、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二、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四、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五、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1、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內轉讓,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無效。
2、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繼承,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到當地的土管所去辦理。
3、農村宅基地按照規定是一戶一宅,只要辦理了合法手續的就會有補償,具體標準要看當地的征地政策,可以去當地國土資源局咨詢。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A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B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
公證處所需證明-
1.死亡證明(派出所開的)。
2.社區證明(死者生前所住社區)及社區電話- 茲證明我轄區居民XXX與XXX系原配夫妻關系,二人共有子女X人,長子XXX,身份證號、次子XX,身份證號。別無其他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XXX(死者)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如健在就寫父親XX健在,母親XX健在)。-XX在XXX死亡后未再婚。
3、單位證明(子女一人的單位)及單位電話-茲證明我單位職工XX,其父XXX(已故),其母XX健在。XX共有兄弟姐妹四人,大哥XX,大姐XX,妹妹XX。別無其他兄弟姐妹。-XX的祖父母均早于其父死亡。-XX的父親過世后母親未再婚。
4、房產證(或其他產權證明、存折、股權證、股票交割單)。
5、身份證(每個繼承人的)。
6、戶口本(每個繼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