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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響,沒有土地證就相當于沒有產權。房子可以住,但沒有市場保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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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買的是商品房,沒什么太大影響,有房產證就好了;不是商品房,意味著開發商是違法開發,相應地你的房屋就有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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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賠償比較困難的,因為沒有房產證,不能證明房屋產權屬于誰,也不能證明房屋面積是多少。 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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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講的在我們這叫“小產權”沒有土地證就不可以“公證”買賣。例如:我買房子但錢不夠可以向銀行貸款,但沒有土地證的房子銀行是不受理的,只能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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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沒什么問題,不過等你要拆了重建的話那就比較麻煩,得搞定持土地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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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上沒什么不同,在出售的時候可能有麻煩,如果是新房應該由地產商統一辦理,費用不高。如果是二手房拿原來的土地證過戶費用更低。另外,如果是福利性質的房子有可能沒有土地證,即:土地是劃撥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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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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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自己去申請辦理的,網上有流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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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小產權房,即便有土地證也是小產權。。建議不要急于購買,目前尚無政策表明國家會允許該類房屋可以買賣,為了放心還是要買有證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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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凡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書。
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辦理土地證,首先要求開發商提供大土地證,購房者購買該開發商的商品房后,再由開發商統一到土地所在區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托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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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房產證和土地證都是合法的法律憑證,只是一個是針對房子的,一個是針對土地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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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據我了解沒有任何影響,不是所有房屋都有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房改房及新建的很多商品房就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簡化手續,兩證合一了,國家現在正在進行不動產登記。將來不管是房產證,還是房產證和土地證,都要更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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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小產權房,即便有土地證也是小產權。。建議不要急于購買,目前尚無政策表明國家會允許該類房屋可以買賣,為了放心還是要買有證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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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著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么在該土地被人侵占的時候,業主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②雖然房產證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權仍屬于房地產開發商,我們不能排除開發商以該土地使用權“大證”向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③如果是沒有土地證的“單位房”,有的單位可能會非法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④將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權證不齊,不得上市進行二次交易;⑤沒有土地證,拆遷安置時,房主只能得到地上建筑部分的賠償,而得不到土地部分的補償。最為關鍵的是,期限屆滿,不能申請自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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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賣主有土地證,可以憑土地證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沒有土地證,現在也不能補辦了。房產證是房屋產權的法定憑證。只要有房產證,房屋拆遷或土地征用的補償都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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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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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4)辦理過戶登記。(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后,作為資本出資或入股,用于合資、合作、聯營等,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應注意:(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是,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不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向公司、企業法人投資或者與他方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等,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應注意:(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隨之抵押。(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3)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應注意:(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符合下列條件的以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權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依法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三)、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準文件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禁止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土地,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4月28日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情形、處置方案、土地閑置費、收回閑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及對閑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詳細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2).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3).禁止自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出讓、抵押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讓、抵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轉讓方、出租方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轉讓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并且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四)、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等原因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另外,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的規定,國家可以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土地滅失。《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地滅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實際使用價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從而終止土地使用權。對于劃撥土地,國家可以另行劃撥一塊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對于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請求退還土地滅失部分剩余年限的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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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沒有土地證的房子屬于小產權,是沒法交易買賣的,但是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只是不能用于交易而已;而且如果遇到拆遷的情況相應的補償款也會比有土地證的要少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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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土地證:
第一,土地是劃撥土地,土地還是屬于政府的,沒有土地證或者只有大土地證,而沒有按照多少戶進行分割,導致每一戶沒有土地證。
第二,土地有歷史遺留問題,以前開發商有稅費沒有繳齊導致沒有辦理土地證,還有就是開發商有辦理大土地證沒有按照多少戶進行分割,導致每一戶沒有土地證。
沒有土地證,房屋就不能到銀行抵押貸款,因為必須要兩證齊全才行。如果你買房屋是自己住不抵押貸款是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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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發商賣的房是商品房,開發商有總土地使用證,你買的房只要房產證。不過房產證里含有土地使用證。開發商賣的不是商品房,(該房沒有合法手續),開發商是違法開發的,沒有土地使用證,買這樣的房子就很麻煩了。所以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別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