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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了解到的就是房屋產權屬于長期,若房屋所占土地到期的話,按照法理推斷自動續約。一般而言,房子產權還沒到期呢,政府就決定重新規劃,要拆遷了,給一筆拆遷款,從新找房子,這就是們現在經常看到的拆遷。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子到期之后,結構,安全,什么的還可以用,經過相關機構評估過后,房子沒啥大問題。那可以繼續辦理產權使用證,接著用房子。
房子設計都有使用年限的,超過這個設計使用年限后,用起來可能不安全。設計年限都大于使用年限的,這個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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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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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要收回土地,需要拆房子,那么會和房主談房子賠償問題。
如果政府愿意把土地繼續給房主使用,那么可以再和政府簽土地使用的合同,交些土地使用費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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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繼續使用。。因為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中國境內取得的都是使用權。。但國家會在到期后換證,,使用權仍然是你的。。會有一些費用。。但很少的。。。具體的收費標準國家尚未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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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這個年限又是從土地的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算起的,所以實際中會比50年還要短。 ??
2、對于非居住用地的項目,部分開發商可能會在價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為吸引購房者的條件,而具體是否會因為年限問題對購房者有補貼,這就要看開發商根據自身情況自己決定了。您若要購買此項目可就此與開發商溝通。 ?
?以上商住兩用房使用年限到期供您參考,最終是否購買需要您根據自身的情況,權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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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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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兩用房屬于非住宅建筑,40年產權到期后,要按照當時的政府規劃確定,可以繼續使用該土地,但是需要交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該條針對的是非住宅用地上房屋的歸屬的問題處理方法。
《土地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必須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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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住用房,是指樓盤以商業立項,但以住宅名義對外銷售的房屋。因限購政策和價格,大量一線城市的剛需人群選擇了購買商業性用房來自祝 二、但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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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70年房產權到期的話,一般來說是不會進行房屋的回收的,是會進行征收房產稅的,一般都是不高的,70年指的是居住用地(即住宅用地),且住宅用70年指的是最高出讓年限,出讓時只能低于或等于最高年限,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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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的政策是:
70年的產權到期后,如果政府沒有新的規劃或拆遷計劃的話,土地的使用權自動續約,需要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租金。如果有拆遷的話,會依據當時的市場評估價給與房屋的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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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國家所有住宅;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房子你是擁有所有權,不會過期,有時間限制的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在我國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我們個人只有擁有使用權。一般住宅用地的使用權是70年(70年后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商業用地是40年,工業和其他是50年,這個時間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開始算起。
70年到期后,如果房子沒有質量問題,還能繼續居住,那么就再繳納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國家尚未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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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現在的規定,房子70年到期后自動續約。
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7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 不是房產, 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
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沒有拆遷計劃,則該土地可以由原所有人按照現行(到期日)土地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
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
房屋的所有權永久屬于購房者,這個你不用擔心,如果是需要拆遷,會依照當時的市值評估價格來做賠償的,這個放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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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繼續使用,因為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中國境內取得的都是使用權,但國家會在到期后換證,使用權仍然是你的,會有一些費用,但很少的,具體的收費標準國家尚未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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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最大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這是一種最簡單的辦法,國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對房屋所有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房主可用這筆補償在其他地方重新購買房屋居住。當然,這筆一次性的補償必須達到房主購置新房的標準,最好根據當前房屋位置、面積、戶型以對應的市場價格補償。
三、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給予房主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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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住房自你買下,繳納稅費辦理完畢房產證,住房產權永遠是你的。有期限是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般商品房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40年。到期后,依照物權法規定,你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出樓面地價,算出總的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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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住兩用的房屋產權是40年,至于產權到期之后房子如何處理,《物權法》并沒有做出相應規定。2、商住兩用的房屋可以注冊公司但是不能落戶。3、商住兩用房只能全款或用商業貸款,且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0%。不可使用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且最多可貸房款的50%,時間最多貸10年。4、商住兩用房在進行二次交易時,稅費要比一般商品房高。契稅征收評估價的3%,個稅征收差額的2%,營業稅征收差額的5.62%,公共維修基金按照133平/元繳納,還需交房產稅,但一般使用租賃稅代替,每套房屋還需要交6000到10000元不等的租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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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繼續使用。。因為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中國境內取得的都是使用權。。但國家會在70年到期后換證,,使用權仍然是你的。。會有一些費用。。但很少的。。。具體的收費標準國家尚未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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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了解到的就是房屋產權屬于長期,若房屋所占土地到期的話,按照法理推斷自動續約。一般而言,房子產權還沒到期呢,政府就決定重新規劃,要拆遷了,給一筆拆遷款,從新找房子,這就是們現在經常看到的拆遷。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子到期之后,結構,安全,什么的還可以用,經過相關機構評估過后,房子沒啥大問題。那可以繼續辦理產權使用證,接著用房子。
房子設計都有使用年限的,超過這個設計使用年限后,用起來可能不安全。設計年限都大于使用年限的,這個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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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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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產權到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