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 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 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而續期費用如何計算,目前的商住樓使用年限規定中并無關于此項的規定。
一般來說,住宅房產權是70年,辦公樓是50年,商業是40年。但是,現在的房子都不會使用70年的,按現在的政策,商住樓產權到期后繳很少一部分土地續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年限和之前一樣。
如商住樓產權到期,提供以下兩種情況以供參考:
如果政府要收回土地,需要拆房子,那么會和房主談房子賠償問題。
如果政府愿意把土地繼續給房主使用,那么可以再和政府簽土地使用的合同,交些土地使用費給政府。現在,拆遷補償,也變得越來越規范和有法可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這個年限又是從土地的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算起的,所以實際中會比50年還要短。
2、對于非居住用地的項目,部分開發商可能會在價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為吸引購房者的條件,而具體是否會因為年限問題對購房者有補貼,這就要看開發商根據自身情況自己決定了。您若要購買此項目可就此與開發商溝通。
3、對于購房者而言,主要的影響還在于年限方面,增加了購房者今后的負擔和風險。比如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需要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至于土地使用費如何交納、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
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將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新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動續期,對于其他性質下的土地到期后如何處理并沒做詳細的規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批之后交納一定的費用續期。
提醒您一下,以上僅供參考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