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比較復雜。有的單位和職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長期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是由于這些房屋本來就是職工承租的單位公房,因此沒遇到拆遷時職工一般對有無產權無所謂,但是一遇到拆遷問題就來了。例如,單位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有的單位改制后新的負責人不同意履行當初的購房合同等等。 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于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于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屬于單位內部管理性問題,或者純粹是國家政策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改房糾紛能向法院起訴嗎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從上文關于房改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具備了前三項要件,但是房改房糾紛不符合第四項要件,即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起訴的。
房改以后,即為售后公房,性質等同于商品房,這類糾紛法院能不受理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房改以后,即為售后公房,性質等同于商品房,這類糾紛法院能不受理。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從上文關于房改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具備了前三項要件,但是房改房糾紛不符合第四項要件,即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