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物品出入管理規定
(一)服務中心經理和安全部主管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安全部主管和領班督促并負責對執行過程實施監控。
(三)各崗位具體操作執行。
(四)管理規定
1、物品的搬入:
a、當顧客或其他人往小區(大堂)內搬運物品時,值班人員應禮貌地詢問是何物品,搬往何處。必要時可委婉地提出查驗,確認無危險物品后,可予放入。
b、當確認搬入物品屬危險品時,值班人員應拒絕搬入。無法確認時,可報告主管或服務中心。
2、物品的搬出:
a、業主需要搬出物品,應提前到服務中心辦理手續,在《搬出放行條》的存根上簽字認可,服務中心確認手續完畢出具《搬出放行條》。業主房自己出租,使用人搬出物品,服務中心應通知業主到場簽字認可,方能辦理。若業主因故不能到場,通過確認無誤后,服務中心可在使用人辦妥手續后放行。
b、公司自有物業出租房需要搬出物品,應提前到公司市場部辦理手續,市場部按照其提供的情況確認后服務中心再出具《搬出放行條》。公司或單位租用的員工宿舍中員工搬出物品,需公司或單位出具證明,方能辦理。
c、道口崗亭當班安管員按《道口崗崗位職責》執行。收到顧客交來的《搬出放行條》后,應禮貌地對搬出物品予以查驗,確認無誤后,請顧客在《安全管理值班記錄表》的相應欄目上簽名,登記顧客有效證件號碼,并簽上值班人員的姓名和放行的時間。然后對顧客的支持與合作表示感謝。《搬出放行條》須交回服務中心存檔(保存期一年)。
d、若顧客搬出物品時未辦理《搬出放行條》,值班人員應予提示并拒絕放行。特殊情況可立即報告中主管或服務中心處理
物業小區出入管理規定是: 1、非小區住戶不得隨意進入小區,來訪者須在門衛處登記,經同意后方可入內。
2、裝修施工人員憑物業管理處發放的臨時出入證進入小區。
3、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自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機動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
4、住戶搬家如有大件、貴重物品搬出時,必須要有住戶親自陪同方可搬離出小區,并配合保安員記錄有關物品數量、名稱、住戶地址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住戶確實無法陪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數量、業主房號、身份證號碼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并簽名確認同意,方可將物品搬出。
5、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員和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小區和物業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7、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8、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事。
9、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物業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