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一、小產權房的種類
1、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建設用地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2、在耕地或者基本農田上所建的房屋。
對于第1種情況大多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向外出售的話不受法律保護,這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應否流轉及從屬性、無償性、無固定期限性以及一定的社會保障等屬性,國家對其流轉是要限制的,對向外流轉肯定是禁止的。
對于第2種情況,基于堅守我國耕地紅線的原則,應嚴格查處和收回。
二、對小產權房能否買賣的規定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工業、商業、教育建設,但是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所以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購買的小產權房無法上市流通,不受法律保護。
三、小產權房能否買賣存在的問題
有關部門多次強調,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所謂的小產權房,雖然現在小產權房價格便宜,但由于不受法律保護,購買小產權房往往面臨巨大的風險。
1、沒有房產證,流通受限。住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沒有法律保障,拿不到產權證,對外流通受限。
2、拆遷補償難。小產權房大多屬于違章建筑,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3、質量難保證,房屋質量監管往往不到位,存在偷工減料現象,有安全隱患。
4、位置偏遠、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物業管理滯后甚至沒有物業。
5、繼承、遺贈產生麻煩。
四、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糾紛的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
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簽訂購買宅基地或以買賣房屋為名實為購買宅基地的合同,農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鎮居民向法院起訴要求農村居民履行合同。
2、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或房屋后,農村居民反悔向法院起訴,主張合同無效返還原物的。
3、城鎮居民以農村居民名義購買宅基地及房屋后,造成權屬確認糾紛的及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
4、城鎮居民購買多層或高層小產權房后,在房屋質量、交付等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5、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后,幾經倒手產生的連環糾紛。
小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在現實中往往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目前國家正在嚴厲打擊小產權房,部分地方已經開始對小產權房進行合法拆遷,建議你還是購買五證齊全的商品房。
有產權證就可以買賣啊,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