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制的改革。
改革主要有7個內容。1.改革住房建設投資體制。由原來國家或單位統包的投資體制轉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投資體制。
2. 改革住房建設、分配、維修、管理體制。由原來單位統包職工住房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一體化的單位所有制,轉變為住房的生產、建設專業化,維修、管理社會化的體制。
3. 改革住房分配體制。由原來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質、實物分配制度,轉變為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分配制度。職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通過向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問題,滿足住房需求。
4. 建立雙軌制的住房供應體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
5.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交繳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以增強職工住房消費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
7. 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交易行為,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一、房改房購買條件
目前,我國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允許上市交易。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產產權證。
(2)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標準價:一般在1995年以前實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標準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產權單位。
成本價: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其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補成本價:在1995年以前已經按標準價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辦理了補成本價的手續,視為以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已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價款。
說明:對于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對于10層以下的建筑,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單位購買。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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