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建筑設計規范 2012年8月20日 中國建筑設計行業網
第1.0.1條 為保證飲食建筑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筑設計(包括單建和聯建):一、營業性餐館(簡稱餐館);二、營業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三、非營業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第1.0.3條 餐館建筑分為三級。 一、一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完善;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一般餐館。 第1.0.4條 飲食店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二、二級飲食店,為一般飲食店。 第1.0.5條 食堂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 第1.0.6條 飲食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第2.0.1條 飲食建筑的修建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與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選擇群眾使用方便,通風良好,并具有給水排水條件和電源供應的地段。 第2.0.2條 飲食建筑嚴禁建于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共衛生的污染源應保持一定距離,并須符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 第2.0.3條 飲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應按人流、貨流分別設置,妥善處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廢棄物等的運存路線與堆場。 第2.0.4條 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制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 第2.0.5條 一、二級餐館與一級飲食店建筑宜有適當的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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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設計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由餐廳或飲食廳、公用部分、廚房或飲食制作間和輔助部分組成。 第3.1.2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的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1.2的規定:類別等級 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座) 餐館餐廳 飲食店餐廳 食堂餐廳一 1.30 1.30 1.10二 1.10 1.10 0.85三 1.00 —— ——第3.1.3條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館、食堂中的餐廳與廚房(包括輔助部分)的面積比(簡稱餐廚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二、餐廚比可根據飲食建筑的級別、規模、經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整。 第3.1.4條 位于三層及三層以上的一級餐館與飲食店和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其他各級餐館與飲食店均宜設置乘客電梯。 第3.1.5條 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飲食建筑,在平面設計和設施上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3.1.6條 飲食建筑有關用房應采取防蠅、鼠、蟲、鳥及防塵、防潮等措施。 第3.1.7條 飲食建筑在適當部位應設拖布池和清掃工具存放處,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用房。 第二節 餐廳、飲食廳和公用部分第3.2.1條 餐廳或飲食廳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于2.60m;設空調者不應低于2.40m;二、大餐廳和大飲食廳不應低于3.00m;三、異形頂棚的大餐廳和飲食廳最低處不應低于2.40m.第3.2.2條 餐廳與飲食廳的餐桌正向布置時,桌邊到桌邊(或墻面)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僅就餐者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二、有服務員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80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三、有小車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時,可參照前款規定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3.2.3條 餐廳與飲食廳采光、通風應良好。天然采光時,窗洞口面積不宜小于該廳地面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廳地面面積的1/16.第3.2.4條 餐廳與飲食廳的室內各部面層均應選用不易積灰、易清潔的材料,墻及天棚陰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條 食堂餐廳售飯口的數量可按每50人設一個,售飯口的間距不宜小于1.10m,臺面寬度不宜小于0.50m,并應采用光滑、不滲水和易清潔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溝槽。 第3.2.6條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門廳、過廳、休息室、洗手間、廁所、收款處、飯票出售處、小賣及外賣窗口等,除按第3.2.7條規定設置外,其余均按實際需要設置。
第3.2.7條 就餐者專用的洗手設施和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二級餐館及一級飲食店應設洗手間和廁所,三級餐館應設專用廁所,廁所應男女分設。三級餐館的餐廳及二級飲食店飲食廳內應設洗手池;一、二級食堂餐廳內應設洗手池和洗碗池;二、衛生器具設置數量應符合表3.2.7的規定:衛生器具設置數量洗手間中洗手盆 洗手水龍頭 洗碗水龍頭 廁所中大小便器餐館 一、二級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100座時設男大便器1個,小便器1個,女大便器1個;〉100座時每100座增設男大或小便器1個,女大便器1個三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飲食店 一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二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食堂 一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二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 ≤50座設1個,〉50座時每100座增設1個三、廁所位置應隱蔽,其前室入口不應靠近餐廳或與餐廳相對;四、廁所應采用水沖式。所有水龍頭不宜采用手動式開關。
1、餐廳的面積一般以1.85平方米/座計算,指標過小會造成擁擠,指標過寬,以增加工作人員的勞作活動時間和精力。
2、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
3、餐廚比可根據飲食建筑的級別、規模、經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整。
4、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于2.60m;設空調者不應低于2.40m;
5、食堂餐廳售飯口的數量可按每50人設一個,售飯口的間距不宜小于1.10m,臺面寬度不宜小于0.50m,并應采用光滑、不滲水和易清潔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溝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