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房者”非房主。 對策:購房人可到房管局產權登記部門查詢,如賣房者非該二手房的產權人,購房人應立即中止交易。因為其中可能存在欺詐,即使不是欺詐,購房人能否取得產權也存在風險。
2、賣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對策:要求該賣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如果出賣人為已婚,買賣行為還需取得其配偶的確認;購買二手公有住房,應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賣房者只是使用權人。 對策:只要賣房人未取得完全產權,交易都不可信。
4、房產上存有法律不允許自由轉讓或者禁止轉讓的障礙。 對策:如該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 ,則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負擔后,方可與之交易。
5、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房人又將該房轉賣他人,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致使先前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對策:“預告登記”是避免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買房人要注意,必須在預告登記后三個月內去辦理申請產權變更登記,超過三個月未申請的,預告登記失效。
希望可以幫到你
二手房交易常見陷阱一:
個人現金收房。 由于許多業主已對“現金收房”的把戲有所提防,不法中介于是又以“個人”名義“現金收房”的花招粉墨登場。這些不法中介先偽裝成個人購房者,與業主談好房價后,再與業主一同去公證處辦理房屋出售全權委托公證。不法中介手里拿著業主的房產證,可以轉手高價出售,一旦無法快速將壓在手里的房子變現,就會采用以業主名義出租或抵押等形式將房屋變成現金流,甚至有黑中介拿業主的房產證惡意行騙,然后卷款潛逃。 注意:不急于用錢的業主,最好不要選擇“現金收購”的賣房方式。交易雙方一定要見面,談好價格后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到房管局過完戶才能算交易完成,切記不要圖省事只管給對方房產證然后拿錢了事。
二手房交易常見陷阱二:
買賣合同貓膩多。 有時業主與客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簡單說明了雙方約定的房款數額,所交易房屋的地理位址等基本情況,待到過戶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既沒有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的相應條款,也沒有入住交驗、費用明細的相應條款,于是最終演變成一場業主長年催討、購房者避而不見、中介公司推卸責任、業主傷神費力的持久糾紛。 注意: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除標明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些基本情況之外還應標明房款支付的時間、方式,另外還應有費用明細清單、入住交驗單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切記,合同太簡單,房屋買賣就會變得很麻煩。
二手房交易常見陷阱三:
代理合同陷阱一種是霸王條款陷阱。 在中介公司《委托銷售代理協議》中,一般會對買賣雙方的權責義務都會分別做出規定。如會規定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的時限,或規定中介公司超時出售的違約責任,同時也會規定委托期內業主的義務,委托期內業主的違約責任等。另一種代理交易不透明陷阱。 注意:房屋買賣雙方一定要見面,當面將價格談清楚,并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切不要通過中間人傳話而最終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
二手房交易常見陷阱四:
無法辦理產權過戶。 許多購房者認為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拿到鑰匙就等于得到房產。實際上,在房屋正式過戶之前,產權仍然歸屬原業主,并且存在可能無法完成交易的可能性。許多不法中介為了促成交易,對可能出現的風險統統避而不談,更有甚者,這些不法中介還將可能存在交易困難的房產賣給買房人并且一再強調讓買方過戶之前就付款給業主。然后待到房款已付,房產卻無法過戶,不法中介再推卸責任,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證。
二手房合同常見陷阱:
(一)交房時間 ??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二)房屋面積 ??對于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有誤差的,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應該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