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鎮江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鎮政發〔2009〕22號??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保護耕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設居住房屋(含附屬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規劃與利用???
第五條?市、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須向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
倡導集約用地的建設模式,在市和轄市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內,停止新批獨門獨院宅基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通過興建多、高層農民公寓或農民新村,雙拼聯排等引導農民進行集中居住安置;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開展農村居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置換城鎮住房保障試點,實現農村居民向城鎮居民的身份轉換。??
第六條?各轄市、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等鎮村規劃。市、轄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協助轄市、鎮人民政府做好鎮村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在規劃撤并村莊內翻建住房,禁止新、擴建住房。??
第八條?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當地農村宅基地的年度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市或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t">其中占用耕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組織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三章?宅基地申請?
第九條?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或規劃確定應受納的撤并村居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含廚房、廁所)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標準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鎮、街道,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鎮、街道,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符合分戶條件未分戶、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相應增加宅基地標準面積的20%。??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審批新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予以核減。??
第十條?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且不實行集中安置的;??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四)外來人口遷家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住房的;??
(六)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低于法定標準,需要翻建、擴建的;??
(七)本村現役軍人的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戶在其村組無住房的;??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戶二處(含二處)以上宅基地自愿騰退或轉讓,以及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該空閑住宅的,當地人民政府可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對自愿騰退宅基地的,按照其所在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乘以騰退標準宅基地面積的金額給予獎勵;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按照其所在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乘以購買空閑住宅標準宅基地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獎勵或補助資金可在當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由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初審,經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發放。?
騰退或轉讓的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由使用該宅基地的農村居民與原房屋所有權人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主持下,協商確定房屋出售價款。購買住宅的居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以及審批規定,并依照本辦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騰退或轉讓的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尚可利用,但無符合條件購買者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委托相關機構,按照所在鎮、街道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標準予以先行收購補償,待有符合條件者購買或項目建設拆遷補償時予以沖減。先行收購補償資金可在當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由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初審,經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發放。??
第十二條?戶口全部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但長期居住在本地的農村居民,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并不能超出原建筑面積。但是,在規劃撤并的居民點不得原地翻建。??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請書。宅基地使用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以及擬申請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等內容。???
第四章?宅基地審批與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張榜公示申請人名單、申請理由、申請用地位置和面積。張榜公示期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依法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報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機構,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鎮(街道)村鎮規劃管理機構聯合進行現場勘察,對村民建房條件進行初審后提出具體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可填寫《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表》,報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
(二)鎮(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經轄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轄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承辦審批農村宅基地的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受理審核、審批的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作出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的;??
(二)涉及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將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贈與或者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鎮江市對于農村宅基地規定如下: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準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