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魯政發[2001]89號文件)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發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村應加快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建設、國土、發改等部門指導各村的建設規劃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并嚴格監督實施。
第六條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逐步縮小農村居民點數量和用地總規模的原則;
(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審批宅基地,應按規劃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擴大村莊規模。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年度計劃指標中分配一定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并依法逐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村民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按“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驗收。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限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村莊規劃建設的宅基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地標準宅基地面積0.8倍以上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四)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其他不宜批準的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各村建設老年公寓,統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個人或村委會申請,采取個人投資或集體投資的形式集中建設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經批準后,建房戶應及時動工建設,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用途等依法進行施工。鄉鎮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對建設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視為自動放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收回其使用權。
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準新劃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 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于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內空閑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使用費每年收繳一次,且由村民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變相加重農民負擔。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85%由村集體使用,主要用于村莊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10%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管理使用,專項用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代管,專戶儲存,并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有關村需使用時,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寫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關于科學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進一步優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做到指標夠用、申請便利,凡是符合條件的,都能及時得到批準,決不能讓群眾長期處于“被違法”的狀態。要充分發揮村集體自治組織作用,加強監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讓群眾既滿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2.關于多占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問題
這個問題成因復雜,必須具體分析。從時間上看,是歷史形成的,還是新發生的?從現狀來看,是普遍多占,還是極個別“搞特殊”?從面積上看,是占地過多,還是略有超標?這些都需要區別不同情況,細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決。決不能簡單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費用,否則,群眾就難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3.關于農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償退出問題
不少農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莊布點去建房、或者到城鎮買房,但前提是“有償”退出。如果沒有利益補償,群眾就沒有獲得感,就會缺乏積極性。對政府來說,新村莊建設點的道路、供水、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需要先期投入,進城購房需要給予獎勵,舊村莊的土地復墾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資金,這些都要有足夠的財力支持,否則很難推進。單一指望從舊村莊復墾土地中很快獲得收益是不現實的。總的考慮是,地方財政或土地出讓金可以設立專門的獎勵基金;也可以通過金融創新,以復墾土地預期收益作擔保,獲取信貸資金支持,通過多種途徑逐步實現收支平衡。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2004年頒發的比較重要的一部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另外,在《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宅基地的相關法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