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多層住宅的公攤面積約在10%~13%,18層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攤約在13%~15%,點式的樓盤公攤大多在15%~17%,而30層以上的住宅因為電梯數量的增多,公攤通常都在25%左右。
門市房公攤面積國家有具體的規定,規定如下;
應計算為公用建筑面積的如下:
1、 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 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3、 外墻墻體 同一樓層外墻,既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的,以主墻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墻厚按主墻體厚度計算。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金屬幕墻及其他材料幕墻,參照玻璃幕墻的有關規定處理。
4、 斜面結構屋頂 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5、 不規則圍護物 陽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6、 變形縫 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筑面積。
7、 非垂直墻體 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不應計算為公用建筑面積的如下:
1、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
2、 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3、 樓梯下方空間 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
4、 公共通道 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5、 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計算建筑面積
國家至今為止沒有出臺關于房屋公攤面積比例的法律規定。房屋公攤面積仍然是按照慣例,一般小區的公攤面積在10%-25%之間。
需要公攤的面積一般包括:
1、電梯井、電梯機房;
2、樓梯間、管道井;
3、前庭、過道;
4、設備間(配電房、增壓泵房等)
5、物業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