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使用、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行為準則。
業主公約是指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物業使用、維護及其管理等方面行為的合同。業主公約的法 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及建設部1989年第5號令《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暫行規定》。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采用招標或 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 主委員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 企業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 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由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 ??業主委員會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就是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參加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2、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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