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尊重歷史、符合規劃、用地限額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調換、互換等體制機制,激活用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劃、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于公益事業和探索用于公共性住房建設。
(2)開展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開展對農戶和村鄉辦企業合法建房登記造冊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登記管理制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逐步實現城鄉房屋同證、同權。支持農戶通過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財產性收入,利用住房發展農家樂、鄉村旅館、農產品加工等,增加經營性收入。支持農戶引進資金、人才、技術、管理等進行合作開發、合伙經營。
(3)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支持引導農戶采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支持土地向農村特色優勢產業流轉,帶動土地利用向規模、集約、高效方向發展,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
(4)深化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長效機制,依法維護經營管理權穩定和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林權流轉管理服務新機制,加快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大力推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探索林下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模式,全面落實林木采伐、林權流轉、森林保險、投資融資、產業扶持等配套政策,保護林業資源,促進林農增收、林業增效。
(5)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小(1)型水庫由國有水庫管理單位管理,小(2)型水庫可以單獨或連片成立管理單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單位代管,或由鄉鎮水利站及用水戶協會管理,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發揮。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塘庫及其附屬設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機電提灌站、水輪泵站)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小水池、小水窖、小機井,小(微)型飲水安全工程和煙水配套工程等工程,可以采取拍賣、流轉等方式,明晰所有權,明確水權和土地使用權,并進行確權和頒證。也可以采取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和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變和本村組優先的前提下,鼓勵農戶、聯戶、用水合作組織、村民自治組織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積極參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投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建立穩定的公益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公共財政補助機制。
(6)開展農村集體財產股份制改革。清理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確認、公示,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堅持集體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制定方案、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的程序,實現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共有”。
1、定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進行的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2、原因: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3、改革內容:
(1)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2)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4、進展: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征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