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優點:農村農地使用制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條件轉讓。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是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實踐中形成的,并對
根據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以及現在最新的政策,農村土地可以買賣,但前提條件是不能改變土地用途,依據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如果是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用于農業經營,由當事雙方簽定協議即可,如果是轉讓需報土地發包方備案,也就是向村組報告
(一)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
農村土地閑置的原因1.國內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工業進步較快,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農民有了更多的就業渠道,大量的涌入城市,降低了農民對土地的依賴。過去,農民的生活大多依賴于土地。自從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快速發展,加快
當前,我國法律尚不能明確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民法通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規定沒有明確指出所有權主體,導致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土地的權屬顯示不清。我國學者一直以來從不同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