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切實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統籌推進“三個集中”和“三個轉變”,努力率先實現全面城市化。
一是,影響農業規模化、機械化、規范化生產,難以實現耕地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資格界定不明、農村集體沒有充分的土地處置權、收益權。可以說,現在僅“耕者有田種”,并非“耕者有其田”。農民在事實上不能穩定長期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制約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合理配置。一方面,直接導致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企業化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和組織形式難以實現。另一方面,就會引起農業投入短視行為,土地得不到穩定持續的投入。這一問題不解決,土地尤其耕地質量保護工作就缺乏內生機制。
二是,集體建設用地權能的不完善,導致農民土地財產權無從實現,造成社會分配不公。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據土地所有者“身份”,分別設立不同的土地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農村集體土地僅在有限的情形下方可進行建設和進入市場。這種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嚴格限定使用范圍和用途的做法,限制了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現,導致他們在社會分配中處于弱勢狀態。同時,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屬性缺失,沒有抵押、融資等功能,農民以及農業經營者就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獲得生產資本。目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僅占人均純收入的3%,遠低于城市居民。
三是,制約二三產業發展的勞力資源供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按現行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無償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農民為了保留土地承包權,就寧可死守“一畝三分地”,放棄在大中城市定居謀業的機會,這就形成了城市二三產業“用工荒”,而農村“勞動力閑置”并存的怪象。
四是,造成勞動成本的高企,國內購買力的下降。農村勞動力資源流動受阻的情況下,很可能很快出現劉易斯拐點,造成企業勞動力價格攀升、生產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下降、生產規模擴展困難,加上國際經濟持續低迷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追趕競爭力不斷提高,出口經濟阻力就會不斷增加。同時,隨著工農產品[0.97% 資金 研報]貿易的嚴重惡化,幾億農民的相對收入和購買力就趨于相對下降,造成內需市場嚴重不足,加大經濟下行壓力。
(一)農村經營性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路徑
將農村非農集體建設用地與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農牧漁場開發的農業建設用地劃為一類,統稱為農村經營性土地,是因為這幾種集體土地都屬于經營性土地資產,其獨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較弱,而其作為公益性甚至工商業性開發的市場價值或潛在市場價值則都比較高,易于推行集體產權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產權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進行專業化經營管理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在農村現有的土地資源中,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的開發利用能給農民帶去的比較利益顯然是最大的。這類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就越能合理配置當地的土地資源,吸引中小企業投資或聯營辦廠,促進當地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的良性流動,獲得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我們發展城鎮化,特別是發展中小城鎮,倘不從法律和政策上徹底解放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這個生產力,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