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市場化。這表現在幾個層面:(1)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等同于擴大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化使用范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同等參與城鎮化過程,實現土地價值的重估。(2)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這相當于土地市場的去行政化,通過縮小征地范圍和減少劃撥,從而在征地之外給市場留下更多的空間。(3)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意味著農村土地在所有權不變和農地農用的條件下,可以更加市場化地經營和流轉,以實現規模化和農業現代化,特別是突破性提出賦予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功能,這意味著農村耕地的資產和融資功能首次被決策層認可。這是一種認知理念上的躍升。
第二是收益分配。這表現在幾個層面:(1)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這意味著在征地環節將會提升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如果在執行環節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能夠改變過去的補償方式,轉向參考土地市場市價補償,那么將會顯著提高農民的收益。(2)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這意味著農民的宅基地作為一項“沉睡的資產”,如果能夠實現宅基地的流轉、交易和抵押,那么這將明顯提升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測算,中國農村的住宅存量龐大,2010年為210億平米,略高于同期城鎮住宅存量,即使考慮到這些農村住宅多屬自建、價值較低,210億平米的存量住宅已經是一筆規模極為龐大的存量資產。(3)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這意味著未來的財政項目資金中,將會更多地考慮農村和農民的利益,通過財政和金融支持的手段加快農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從而可持續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三是分類處置。這里的含義是三中全會所確定的土地改革方案事實上是一個分類改革的方案,具體而言:(1)對于耕地,既堅持了傳統上的集體所有權這一基本前提未變,同時也堅持“農地農用”的基本原則未變,改變的重點是集中是耕地經營的方式上,方向是實現農業的規模種植和現代農業。(2)對于農村集體所有“經營性用地”,則提出在“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流轉,這個前置條件從根本上決定了農村經營性用地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按照現行的制度安排,至少要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這意味著經營性用地流轉的范圍實質上是受限的。表現在各地的試點方案,針對這個限制的解釋通常把流轉之后的用途劃定為工業、商業和旅游等,對商品房開發依然是禁止的。(3)在農地向非農建設用地的轉換環節,目前實行的征地和“土地招拍掛”機制沒有改變,只是減少了征地的范圍、提高對農民的補償,這意味著交易環節,地方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干預仍然較強。
在新型城鎮化的制度設計中,土地制度處于核心地位。改革完善土地制度對推進新型城鎮化具有基礎性作用,極具挑戰性。從現狀到理想,都要深思熟慮。
本書對我國不斷變革中的現行土地制度作了實事求是的分析,既不回避其中的問題和矛盾,又強調改革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實際出發。全書立足現行土地制度基礎,總結地方創新實踐,在各項復雜的矛盾交集中,尋找切實可行、易于各方接受的政策,取得了重要突破。
本書集專業部門成果、專家學者智慧和地方實踐經驗于一體,對解決土地制度中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議,對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城鎮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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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土地二元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已經形成的城鄉利益失衡格局,制約了城鄉發展一體化,阻礙了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統籌推進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快土地確權步伐,盡快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農地的確權、頒證工作,明確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強化農村土地的流轉,提高土地的收益和利用效率。探索建立進城農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住房等土地資源的自由處置權,允許農民依法對土地以出租、轉讓、置換、贈與、繼承、作價、入股等方式流轉,為進城務工農民和促進農業現代化提供動力。
同時,改革用地市場,促進農地入市。賦予農民集體土地處置權、抵押權和轉讓權,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平等進入市場流通,建立統一市場下的土地定價體系,對征收農民的房屋進行公平市價補償,實現同地同權同價,徹底改變過去的城鄉二元體制結構,保障農民合法的土地財產收益權。這樣不僅可以促進土地的集約使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也可以促使其更好更快地融入城市,從而進一步提高城鎮化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