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即危險房屋。 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鑒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處理:
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處理:
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只要還沒有完全倒塌,就可以算危房,按照規定應當經過相關部門評估,基礎框架沒有問題,可以修繕繼續使用用,否則,只能拆除。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