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的一般是10年后產權才歸個人所有 中間的10年使用權是歸酒店所有的 還要看它的回報率 應該在百分之5-8才可以 要不沒有什么意義
就是由個人投資者買斷酒店客房的產權,即開發商以房地產的銷售模式將酒店每間客房的獨立產權出售給投資者。每一套客房都各擁有獨立的產權,投資者如購買商品房一樣投資置業,將客房委托給酒店管理公司分取投資回報及獲取該物業的增值,同時還獲得酒店管理公司贈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費入住權。
產權式酒店,起源于上個世紀70年代的歐美國家,開發商將酒店的每間客房分割成獨立產權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將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統一出租經營獲取年度客房利潤分紅,同時獲得酒店管理公司贈送的一定期限免費入住權。...
產權式酒店是房產投資項目的一種形式,是有購房人出資購買并與開發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由開發公司在整體委托酒店經營公司管理的一種獲利方式(一般承諾年投資回報率在10%左右,但實際基本不能達到)。購房人享有公司所購買房產的產權,按照慣例還可按年享受一定次數的免費度假時間(一般為7到10天)。但該種投資方式,由于限制較多,比如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水平普遍偏低,產權酒店位置的選擇一般為非旅游區域,所以現在市場上經常有關于產權酒店訴訟的事件。
產權式酒店是房產投資項目的一種形式,是有購房人出資購買并與開發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由開發公司在整體委托酒店經營公司管理的一種獲利方式(一般承諾年投資回報率在10%左右,但實際基本不能達到)。購房人享有公司所購買房產的產權,
產權式酒店銷售模式探討
產權式酒店
是以酒店的房間為單位,
開發商將每間客房分割成獨
立產權
(
擁有產權證
)
分別出售給投資者。
投資者一般都將客房委托酒
店管理公司統一出租經營,
以獲取年度客房經營利潤,
同時投資者享
有酒店管理公司贈送的一定時限的免費入住權的酒店類型。
近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類產權式酒店日益增多,不少產
權式酒店在營銷過程中,
多以交易雙方事先約定的某種收益,
比如百
分之十幾的年回報、
消費者在購房后可享受幾年之內零月供或者一年
之內可入住幾天等諸多好處,
吸引投資者購買。
我國的產權式酒店發
展歷程中,
大致可以分以下幾種:
“時權酒店”、
“退休住宅”、
“投
資型酒店”。這其中,“投資型酒店”類產權式酒店所占比重最大。
產權式酒店在海南這樣旅游業發達的地區已形成相當的氣候。
產權式
酒店同一般商品房在出售和售后物業管理上有較大不同,
我國至今也
未就此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等,
所以,
現階段產權式酒店的發展是相
對自由的。
但從以往的經驗看,
產權式酒店項目在操作方式上存在以下風險。
◎風險一:
產權不能分割
如果政府相關部門不允許開發商擅自分割銷售原始批準設計為
大空間的商業用房,那么,單獨的酒店客房就不能辦出“小產證”,
即消費者無法獲得獨立產權。
◎風險二:
產權的模糊性
即使開發商能為投資者辦出“小產證”,產權式酒店的性質也決
定了該產權具有依賴性和模糊性。第一,從功能來說,產權式酒店是
個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經營實體,除了客房以外,還有餐飲、娛樂等
配套設施。離開這些配套設施,客房的獨立使用價值不大。第二,產
權式酒店配套設施及共用部位的所有權屬性不明確。
客房出售后,
酒
店配套設施的所有權屬于誰,是投資者共有,還是屬于開發商
?
其產
權在法律上存在模糊性。
◎風險三:
經營風險
因為酒店必須整體經營,
因此產權式酒店產權業主對酒店管理公
司具有一定的依賴性。購買者能夠自始自終保證自己利益的前提就
是,產權式酒店要一直經營良好,這樣,才能讓酒店經營者有足夠的
利益,
進而保證讓投資者獲得持續性的“高回報。
如果酒店經營不善,
投資者利益難以實現,加上業主分散,難以達成統一意見,容易導致
糾紛。
◎風險四:
法律風險
根據國家建設部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
2
章第
11
條
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
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
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實施的《房地
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
16
條也明確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
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
在產權式酒店銷售過程中,
不可避免的要說明回報率,
和收益預期等
內容,
是否屬于“返本銷售”,
產權式酒店在操作上是否涉嫌違反上
述規定。
由于投資者在投資產權式酒店的時候有諸多顧慮,
在進行投資的
時候越來越慎重。
同時,
因為產權式酒店在銷售及售后過程中容易產
生糾紛,不排除國家今后將嚴格限制產權式酒店的開發建設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