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閑置土地管理,土地閑置2年可無償收回
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這個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于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 - 備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
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3)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的具體情況,現對我市中心城區范圍閑置土地提出以下處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