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閑置土地管理,土地閑置2年可無償收回
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這個是《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于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 - 備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的具體情況,現對我市中心城區范圍閑置土地提出以下處置意見。
基于土地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實際,從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角度出發,應最大程度發揮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因此,國家及我市的相關規定,對閑置土地可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不超過一年)、改變用途后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