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機關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協商,以便就有關出讓事宜達成一致的出讓方式。以協議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議定合同條款時,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方面,都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這種協議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業或福利事業為目的的用地的出讓。
關于協議出讓的程序,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的有關規定和實踐,協議出讓的程序大致是:(1)申請。即有意受讓方應根據自身的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用地意向書。(2)協商。即由土地所有者代表與有意受讓方就有關事宜進行反復的談判,逐步達成一致意見。(3)簽約。即用合同把雙方協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確定下來。(4)領取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使用登記。
(二)招標。招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招引他人投標,然后根據一定的要求從投標者中擇優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以招標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選擇合適的受讓人。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開發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參照我國有關招標的規定以及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招標出讓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1)招標。即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通告,由有意受讓人提出招標申請,然后由招標人根據確定的投標人資格范圍,對有意受讓人進行資格審查,最后向被批準的申請人發送招標文件。(2)投標。即有意受讓人申請投標,經招標人資格審查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然后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指定的信箱。(3)開標,評標和決標。即招標人會同有關部門并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4)簽約。即中標者在接到中標證明書后,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5)領取土地使用證。即中標者繳付合同規定的全部出讓金后,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辦理土地使用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三)拍賣。拍賣也叫“拍讓”,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權公開叫價競買,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以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國家可以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因此,這種方式適用于已經開發成熟的商業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辦理流程 公告→登記→受理→資質審查→交納保證金→拍賣→簽約→擬文→審核→交費→報批→發文
申報材料 按拍賣公告及有關拍賣文件的要求提供報件材料。
收費標準 1、土地出讓金見合同約定
2、契稅為4%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初審→審查→簽約→擬文→審核→交費→報批→發文
申報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4份);
2、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4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4份);
4、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核查);
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書(原件4份);
7、項目批準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3份);
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附件(復印件4份,原件核查);
9、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復印件4份);
10、土地勘測定界圖(原件4份);
11、土地估價報告及地價評估結果確認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3份);
12、有關協議(原件1份,復印件3份);
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