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的方式一般有:國有企業的土地、軍事用地、公共用地等。
2、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一般不用走招拍掛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采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協議、招標、拍賣、掛牌。其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協議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平等協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是指由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通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一、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協議方式指政府或政府委托地政部門作為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協商用地價款和條件,達成協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方式。協議方式的基本特點是由政府直接選定受讓方,行政管理土地的效率相對較高,但缺點是沒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容易造成地租的流失和政府部門的腐敗。因此,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或者是政府扶持、優惠的項目用地,例如: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具體辦法和操作程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二、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招標方式指在指定的期限內,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宗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單位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方式的基本特點為:
①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體現了土地使用權商品性競爭的原則。
②從發布通告起,投標全過程(開標、標底、標價)都是秘密的,投標人之間不知道競爭對手的標底,招標人對標底嚴格保密。
③投標人一般只有一次投標機會,一旦發出標書,就不能隨意變更。
④中標者不一定是投標標價的最高者,招標人經過全面、綜合評價各方面條件后,確定中標者。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公開招標是向社會發布公告且不限定投標人的競爭性投標。定向招標是由招標方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他們發出招標通知,邀請其參加投標。
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法和程序請參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三、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拍賣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用地需要者公開叫價競投,并以競投的最高報價向該出價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其主要特點為:
①具有公開性,拍賣出讓公開競爭報價,以價高者取得出讓土地。
②所有的應買人都有多次報價的機會。
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體現了土地使用權商品性競爭的原則。拍賣方式一般適用于商業用地、娛樂用地。
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法和程序請參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四、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方式不僅具有招標、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而且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掛牌方式主要適用于競爭性不強的經營性土地。
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法和程序,請參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