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其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平等協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是指由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通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截止期限的報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協議出讓一般不用走招拍掛的形式。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一)協議。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機關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協商,以便就有關出讓事宜達成一致的出讓方式。以協議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議定合同條款時,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方面,都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這種協議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業或福利事業為目的的用地的出讓。
關于協議出讓的程序,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的有關規定和實踐,協議出讓的程序大致是:(1)申請。即有意受讓方應根據自身的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用地意向書。(2)協商。即由土地所有者代表與有意受讓方就有關事宜進行反復的談判,逐步達成一致意見。(3)簽約。即用合同把雙方協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確定下來。(4)領取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使用登記。
(二)招標。招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招引他人投標,然后根據一定的要求從投標者中擇優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以招標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選擇合適的受讓人。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開發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參照我國有關招標的規定以及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招標出讓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1)招標。即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通告,由有意受讓人提出招標申請,然后由招標人根據確定的投標人資格范圍,對有意受讓人進行資格審查,最后向被批準的申請人發送招標文件。(2)投標。即有意受讓人申請投標,經招標人資格審查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然后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指定的信箱。(3)開標,評標和決標。即招標人會同有關部門并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4)簽約。即中標者在接到中標證明書后,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5)領取土地使用證。即中標者繳付合同規定的全部出讓金后,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辦理土地使用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三)拍賣。拍賣也叫“拍讓”,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權公開叫價競買,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以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國家可以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因此,這種方式適用于已經開發成熟的商業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規定和實際做法,拍賣的一般程序為:(1)由土地所有者代表發出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2)應買人憑保證金收據領取編有號碼的報價牌進入拍賣場所。底價,應買人報價,經一番競投,選定出價最高者,拍賣成立。(4)簽約。應偶像高而得者即與土地所有者代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