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如有金融機構利息單則用“利息+(1+2)*5%”,如全部自有資金開發或不能取得支付金融機構利息憑證的則“(1+2)*10%”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營業稅及附加稅)
5、.財政部規定的加計20%扣除數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它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費用。它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它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及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它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對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對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及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你好,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第二: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