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
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章,屬于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 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你好,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33試點縣市區進行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的方案,關于農村征地制度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
現行的土地管理規定,如果要建設的話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商業開發用地的話一律由政府征收國有土地才能轉變為建設用地。
如果按照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話把農村土地征行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圍,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為商業化資源可以統一建設用地調備。只有進一步農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動動征地制度的改革。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強調保障農村宅基地益物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對試點進行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財產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推動流轉交易市場運行。
中央土地改革領導小組指出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上穩步推行,才能從根本上推進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為城市戶口,就不該有宅基地,以后你老人不在世了,此宅基你可以擁有,但是無法辦理《土地證》等有關手續?,F在成為城市戶口,什么保障也沒有,國家也不管,宅基地原則上還要交回。如果是農村戶口,國家比較重視,還享受很多保障,所以盡量別轉為好,根據當前戶口改革情況,以后可能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