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業主大會規程“建住房[2003] 131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直屬的點中央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教育部業主大會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請及時向財政部,住房和房地產事業部。部中華民國人民建設 BR /> 6 業主大會6月20日2003年的法規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所有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應建立。 業主大會召開之日起成立大會第一次。 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用更少的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共同履行職責。 業主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它應該是在該地區的?財產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共房屋出售)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的,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 第六籌備組應做以下準備工作:(一)第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確定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部門負責制定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C)議事規則,以確認身份業主,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第一次股東大會; (4)監督實施“公約”的業主; (五)鑒于它的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24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沒有交物業費,交物業費的最后期限。 25條超過三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提出,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26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27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出席成員的多數,決定必須經所有成員都同意的數量的一半以上。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在該地區的?及時通知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的期限,股東大會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逾期一般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一般的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長期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所有財產轉移到新一屆屆滿之日起10天之內業主委員會,并做一個交接手續。 29條由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由股東大會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通知。 第30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其成員由股東大會業主委員會終止:(一)因轉移的財產,或業主的損失(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三)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BR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成員的業主委員會。 第31條業主委員會終止其成員應在3天內終止之日起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所有的財產轉讓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變化等原因導致解散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真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政府的監督),做業主的共同財產清算。 第33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的決定與物業管理無關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其決定,并通知全體業主。 第3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合作,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和接受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委員會的建議的居民。 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的工作由委員會資助由全體業主承擔籌集資金,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使用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應以書面形式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接受業主的問題。 第36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雕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規則的規定。 違規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所有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應建立。 業主大會召開之日起成立大會第一次。 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用更少的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共同履行職責。 業主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它應該是在該地區的?財產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共房屋出售)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的,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 第六籌備組應做以下準備工作:(一)第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確定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部門負責制定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C)議事規則,以確認身份業主,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第一次股東大會; (4)監督實施“公約”的業主; (五)鑒于它的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24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沒有交物業費,交物業費的最后期限。 25條超過三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提出,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26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27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出席成員的多數,決定必須經所有成員都同意的數量的一半以上。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在該地區的?及時通知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的期限,股東大會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逾期一般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一般的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長期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所有財產轉移到新一屆屆滿之日起10天之內業主委員會,并做一個交接手續。 29條由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由股東大會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通知。 第30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其成員由股東大會業主委員會終止:(一)因轉移的財產,或業主的損失(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三)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BR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成員的業主委員會。 第31條業主委員會終止其成員應在3天內終止之日起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所有的財產轉讓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變化等原因導致解散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真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政府的監督),做業主的共同財產清算。 第33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的決定與物業管理無關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其決定,并通知全體業主。 第3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合作,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
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業主大會規程“建住房[2003] 131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直屬的點中央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教育部業主大會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請及時向財政部,住房和房地產事業部。部中華民國人民建設 BR /> 6 業主大會6月20日2003年的法規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所有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應建立。 業主大會召開之日起成立大會第一次。 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用更少的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共同履行職責。 業主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它應該是在該地區的?財產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共房屋出售)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的,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教育部業主大會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請及時向財政部,住房和房地產事業部。部中華民國人民建設 BR /> 6 業主大會6月20日2003年的法規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所有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應建立。 業主大會召開之日起成立大會第一次。 只有一個業主,或業主用更少的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共同履行職責。 業主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它應該是在該地區的?財產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共房屋出售)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的,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 第六籌備組應做以下準備工作:(一)第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確定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部門負責制定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C)議事規則,以確認身份業主,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第一次股東大會; (4)監督實施“公約”的業主; (五)鑒于它的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24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沒有交物業費,交物業費的最后期限。 25條超過三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提出,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26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27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出席成員的多數,決定必須經所有成員都同意的數量的一半以上。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在該地區的?及時通知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的期限,股東大會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逾期一般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一般的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長期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所有財產轉移到新一屆屆滿之日起10天之內業主委員會,并做一個交接手續。 29條由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由股東大會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通知。 第30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其成員由股東大會業主委員會終止:(一)因轉移的財產,或業主的損失(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三)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BR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成員的業主委員會。 第31條業主委員會終止其成員應在3天內終止之日起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所有的財產轉讓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變化等原因導致解散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真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政府的監督),做業主的共同財產清算。 第33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的決定與物業管理無關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其決定,并通知全體業主。 第3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合作,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和接受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委員會的建議的居民。 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的工作由委員會資助由全體業主承擔籌集資金,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使用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應以書面形式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知,接受業主的問題。 第36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雕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規則的規定。 違規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