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即結婚后買的房,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一方要房子,應補償另一方一半的房款。可以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協商不成,可以雙方競買、評估作價等方式解決。如果你們貸款沒有還清,未還清的部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償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你好,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房產證的
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1,婚前一方所有房產證,婚后未變更為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仍為一方財產。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對自己子女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雙方父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按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對方可以償還貸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對方補償。
4,婚后購買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分割,或者通過法院進行分割。
5,相關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