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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贈與方應繳納以下稅種:
(一)營業稅 = 房屋計稅價格 * 5%
1城市建設維護稅 = 營業稅 * 7%
2教育費附加 = 營業稅 * 3%
注: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將個人贈與不動產納入了征稅范圍,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雖然個人贈與不動產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但并不是所有的贈與行為都要繳納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受贈方應繳納以下稅種:
(一)契 稅 = 房屋計稅價格 *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的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個人所得稅 =(房屋計稅價格 – 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