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托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由于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fā)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tǒng)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
燕華集資房政策如下: 集資房政策集資房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范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采用的是先集資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
華北油田集資房政策規(guī)定,“同一批次選房時,局處級高工家庭按照局級-處級-高工的順序按分別排序現行選房,直到指定的房源選完為止;剩余房源由一般人員家庭依排序選房”。改善房是"旨在改善礦區(qū)油田人員家庭居住條件的
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后,單位對于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決定權上,單位與職工并不處于平等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