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商品房買賣糾紛購房者怎么維權:
(一)要糾正對待簽訂合同過程中的兩種錯誤傾向
對合同毫不重視只管簽字的做法,與認為合同到處都是開發商準備的陷阱,忽略了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對于合同要求盡善盡美的做法都不利于保護消費者自身的權益。
(二)對特別關注的問題應當努力地寫進合同
在法律上講,廣告宣傳是要約邀請,它不是真正的合同條款,沒有約束力。業務員的介紹特別是口頭承諾,如果沒有寫進合同,也沒有約束力。業務員僅僅是代表開發商推介樓盤,其代理權限是極其有限的,有的購房者拿著業務員口頭承諾的錄音證據去要求開發商承擔某種責任,這不是適當的維權方式,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消費者對某一方面的問題,如綠化率、小區配套設施、小區周邊環境特別關注,就要和開發商協商寫進合同。
(三)立足于解決問題,不要輕易訴訟
法律也是雙刃劍,有時它不但達不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相反可能還會傷及自身。消費者要認識到,上法庭只能作為最后的救濟途徑。只要有協商的余地或協商的可能,就不要輕易放棄。對于解決問題而言,如果能協商解決,對雙方都有利,除非萬不得已,不要輕起訟爭。
(四)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訴訟有時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證據是勝訴的保證。即使沒有涉訴,掌握開發商違約的充分、可靠的證據,也會使自己在和開發商的談判中處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都應該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夠證明事實的相關證據。
(五)解決糾紛,集體維權效果好
同一小區內,消費者同時面臨糾紛也是一樣的。一戶消費者維權的成本與權益的比例多數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費者無奈只能選擇沉默。如果選擇集體維權,一則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二則可以增加與開發商談判的籌碼。面對消費者集體維權壓力,此時開發商一般都愿意協商解決問題。
1、若業主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2、若業主所購房屋主體質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則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業主所購房屋雖存在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輕微違約,沒有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所以業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只能要求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如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發生質量問題后,業主應初步分析質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者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以便采取相應的對策。以上兩例房屋質量糾紛中,購房者采取了正確的方式,維權比較順利。但若不采用正確的方法,購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難以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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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保修期內,開發商一方應承擔修復責任;如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對方承擔。
雖然住宅的不同部位有最低保修期的規定,但即使經過驗收、超過質保期,也不必然免除開發商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確因對方原因致使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