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保修期內,開發商一方應承擔修復責任;如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對方承擔。
雖然住宅的不同部位有最低保修期的規定,但即使經過驗收、超過質保期,也不必然免除開發商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確因對方原因致使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1、民主維權。
業主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應該通過業主之間的討論,采用民主集中的辦法,用民主決策來解決。為此,業主應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在住宅區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民主機制。這樣,既能形成強大的業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媒體報道渲染某花園業主委員會的一場風波,其實是實行民主決策的大演練,非常正常,對鍛煉業主的維權意識和技巧非常有益。事情是多數業委不同意和不滿意業委會主任的意見和主張,主任職務遭多數委員罷免和改選,這很正常。遭罷免的前主任不服,于是尋求業主的支持,在獲得10%業主聯名支持下,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改選業主委員會,這也很正常。最后的決定由花園的權力機構業主大會來決定,這就是通過民主來維護業主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爭辯的雙方難免會發生相互指責和申辯。廣大的業主正是通過這些指責和申辯來判斷誰是誰非,來決定自己的表決意向。
2、協商維權。
如果涉及的是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侵犯業主權益當事人(開發商、物管公司、個別大小業主、政府部門等)進行談判,協商解決業主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協商維權的好處是直接,所化的時間精力成本較低,可以達到既解決問題又不傷和氣的局面。它的缺點是業主方面要做適當的妥協。協商維權要能成功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相關法律、法理比較明白,處事比較開明,有尊重業主權益的意識。有些住宅區通過與開發商的談判協商,收回了被侵占的架空層和電梯間。有些花園通過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了個別單位業主占據綠化地等公共場所私用或出租經營的問題。協商維權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辦事的環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機關都不依法保護業主(群體)的合法權益,侵權當事人一般是不會通過協商放棄既得利益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