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商業用房配置規定(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
答:物業管理用房的法規是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于地方法規的性質
根據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房管局聯合發文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必須配足面積、按標準建設,且不計入公攤,歸全體業主所有。 我市新建住宅區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總面積一律將按規劃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配置,這就意味著每1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