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第四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房屋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房管辦事處)承擔相關具體事務。市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二)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三)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四)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五)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并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第六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本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二章第七條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八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預劃意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第九條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調整后,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許可手續時,應當向房管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業主可以向房管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查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款規定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