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 />
如圖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
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
結論:90日內。 原因:對于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于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
在我國現行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中,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種。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項目銷售階段,按月或季度以申報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所得,清算應納所得稅額。
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