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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是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是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外,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也
深圳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清算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
在我國現行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中,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種。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項目銷售階段,按月或季度以申報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所得,清算應納所得稅額。
納稅規定 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