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國發[1983]193號文件,地師級(廳局級)老干部,可分配80-90平米的房子。
二、老干部又稱離休干部。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三、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待遇。國發[1983]193號規定了各類干部的住房標準:
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2—45平方米;
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于一般職工。
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于縣處級干部及相當于這一級的知識分子。
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80—90平方的高級知識分子。在全國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頒發之前,上述標準暫作為分配控制標準,適用于廳、局、地委一級干部和相當于這一級。
四、地師級,也就是廳局地委一級。因此,地師級離休老干部的住房標準為80-90平米。
一、所有住宅建設,不論是自籌資金,上級業務部門撥款,還是財政撥款,都必須事先納入計劃,按規定手續報批,凡未納入計劃的,一律不準施工;已施工的要停下來,重新審定;對已建成的超標準住宅,要檢查原因,追究責任,并收作他用。
二、經批準納入計劃的住宅建設,其建筑標準應就低不就高,設計部門應按此原則設計,施工部門應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對于違反設計規定或擅自改動圖紙的,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不得撥款,物資部門不得供應材料;對于改變圖紙、違反規定建造的超標準住房,一律沒收,并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三、提倡統建住房。任何單位一律不準為個人建小庭院和單戶住房。新建住宅不準拆墻并套、擴大使用面積或提高造價;已拆墻并套的,一律恢復原結構。整幢樓房中超標準過多的單元房間要改小。
四、干部營建私房,必須經過批準。資金、材料來源要正當,并在指定的地點、范圍進行建筑。違反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理。
五、嚴格控制建房用地。對未經有關單位批準,擅自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園、自留山、責任田)建房者,要區別情況,分別采取沒收、撤基還因、罰款、累進加收土地使用費等辦法進行處理。影響城市規劃,妨礙交通,影響公共設施的,要限期拆除。
六、對在建房、分房中徇私舞弊、索禮受賄者要嚴肅處理。
七、每戶按標準只能分配一處住房,新房分到后,原住房要交出,不得私自轉讓給他人或親友,已轉讓的要立即收回。個別人口較多(有戶口的直系親屬五口人以上)、一處住房確有困難的擁擠戶,已住了兩處,現又無條件調為一處的,經批準可以有兩處住房,但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最高限。
八、一處住房自然形成的超面積,不能視為多占,一般的可不加收房租;兩處以上住房超過—個自然間的,按省人民政府〔1982〕10號文件的規定加收房租。違反中紀委《公開信》要求的,可采取累進辦法加收房租。各地應根據這一精神和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加收房租由房屋產權部門計算,通知住房者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扣除;加收的房租費,一律不準以其它名目給以補貼或報銷。
過去已執行加收房租的,可不再變動。
九、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省人民政府〔1982〕10號文件,住房標準一般就低不就高。已經達到住房標準低限的,如人口不多,不得增補到標準內的最高限;超標準過多的,要退出。
十、領導干部分得住房后,如在原設計標準之外增加設施,除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處分外,增加設施所需的經費,一律由本人負擔。
十一、離休、退休老干部住房的分配,按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新提拔的各級領導干部,除個別住房特別擁擠者外,一般不提高標準、不增加面積。
十二、已參加工作并結婚成家的干部子女,由所在單位按同等職工待遇安排住房,父母不得以解決子女住房為由,多占住房和擴大面積。干部調動工作并在新單位分到住房以后,原住房要交回原單位重新分配,不準私自留給子女居住。
領導干部調外地工作后,仍在本地工作的子女,不得占住父母原居住的高標準住房。如子女所在單位一時無法安排,可由當地房管部門調整。
十三、夫妻雙方在同一城鎮兩個單位工作的,一般只可在一方所在單位安排住房,如雙方都從各自所在單位分得住房,其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最高一方的住房標準,超過者,應當退出或加收房租。
十四、夫妻分住兩地或未婚的一般干部,原則上住集體宿舍,有條件的,也可分配一個自然間。單身的縣處級以上干部、工程師、講師以及與此職務相當的分居兩地的知識分子,有影響的作家、藝術家、民主人士等,住房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本人需要,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1982〕1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
十五、在工作所在地有私房的干部,一般不分配公房。如確需分配公房的,其私房應計入使用面積,超過十平方米的,累進加收房租。如住公房面將私房出租、轉讓以牟取私利的,應即收回公房。
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強占住房。凡單位縱容職工強占住房的,因責令限期搬出,并給其單位有關領導和強占住房者以紀律處分;職工個人強占住房的,由所在單位領導動員搬出,拒不搬出的,分別給其本人和所在單位以經濟處罰,并責令搬出;對強占住房,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應繩之以黨紀、政紀,直至依法懲處。
十七、省直單位的房租費,一律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95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收取;各地、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這一文件,分別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您好,據我所知;
離休干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后,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并負責籌建、管理。詐騙罪辯護技巧。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跨省安置的離休干部的建房問題, 債權。接受安置地區應積極予以落實。
離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債權債務糾紛。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購房須知。比在職干部優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
希望能幫到您,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