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何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希望對你有幫助
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何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雙方分別以土地使用權、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合作建房的會計處理,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第一種方式,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對于第二種方式,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以下簡稱《解答》)規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種方式,雙方應分別繳納營業稅;第二種方式,則要視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擔合營企業的風險來確定是否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第一種方式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面舉例分析合作建房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您好,1營業稅的業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又分為兩種交換方式: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對甲方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營業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2.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出租土地使用權一方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發生銷售不動產一方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即,1.房屋建成后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于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么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按比例提取的銷售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營業稅,對合營企業以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3.如果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 ???? ?????? 2企業所得稅的業務處理 ????房地產企業合作建房有兩種情況涉及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一是開發項目合作方式,二是以土地投資的合作方式。 ????采取開發項目合作方式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據此分析,即使投資方投資額明顯偏低,如稍高于、等于或低于分得開發產品的成本,稅收上也不進行納稅調整。2.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據此分析,投資方企業在稅前分配利潤的,或者以稅前分配利潤名義獲取高額利息收入的,不得視為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只有稅后分配利潤的,才可以視為股息紅利,作為免稅收入處理。這種合作方式,既包括合作開發形式,也包括合資開發形式。 ????對以土地投資的合作方式,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1.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2.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接受投資的企業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 ?????? 土地增值稅的業務處理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作建房行為,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暫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關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政策規定不同的是,文件不認為合作雙方是“以房換地”和“以地換房”行為,因此,產權轉讓型合作建房的分房行為,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