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程序: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備注: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經審查批準,補交出讓金后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采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后,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所謂的土地出讓流程是指國家對土地出讓操作行為的一種規范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每一種出讓方式都有其相關的土地出讓流程,讓國有土地出讓工作更好的進行。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請經相關部門批準后,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地價、用地年限、面積、付款方式、時間和用地條件等相關事項,在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經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塊沒有競爭者的場合,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和國家鼓勵的相關產業的項目用地。協議出讓金的確定不是競爭的結果,而是談判協商的結果。
招標出讓是政府對某塊土地有了明確的開發意圖和規劃條件后,在市場中尋求一個有利于實現政府開發計劃的開發者而采取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要求在一定的時間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集體和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開發意愿,經政府選擇后,確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某個開發者。在這種出讓方式中,投標者有多個,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政府在選擇中標者的時候,不但考慮投標者的投標價,而且考慮投標者對實施這塊土地開發是否有利。
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流程:發布公告→進行登記→受理→資格審查→交納保證金→拍賣→簽約→擬定相關文件→審核→交費→報批→發文。
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流程:提出申請→進行受理→初步審查→審查→簽約→擬文→審核→交費→報批→發文;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