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違規集資合作建房被制止了.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制止了!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后,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和集資款標準。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準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并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五、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六、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批準或實施集資合作建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利用職權及其影響,以“委托代建”、“定向開發” 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凡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沒收非法所得,并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后,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和集資款標準。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準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并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五、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六、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批準或實施集資合作建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利用職權及其影響,以“委托代建”、“定向開發” 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凡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沒收非法所得,并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