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區別為:
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
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擁有土地所有權就表明這塊土地是你的,你可以自由買賣、轉讓、支配等。但如果你只擁有土地使用權,那么你只可以使用,而不是占有了這塊土地。)
擁有土地所有權就表明這塊土地是你的,你可以自由買賣、轉讓、支配等。但如果你只擁有土地使用權,那么你只可以使用,而不是占有了這塊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一種綜合性、概括性的權利。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土地使用權制度,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權,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是與土地所有權相對應的一種權利,是一種綜合性、概括性的權利。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本身并不是一項精確、科學的民事法律術語。且不說“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在各部法律中各不相同并與所有權權能中的使用權能概念容易混淆,單就我國法律中土地使用權基本囊括除所有權之外的其他有關土地利用的權利的事實而言,其已經失去了法律術語所應有的嚴謹與科學性。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于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區別為:
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您好,城市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城市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城市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城市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據我所知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
(1)城市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城市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3)城市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希望回答能讓您滿意